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沅农(渔政)罚告﹝2025﹞37号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人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卜胜华等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8日 16时 30分左右,当事人在禁渔区沅江市泗湖山镇护华洲大堤外蒿竹河水域,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路亚竿挂钩活饵(泥鳅)进行捕捞水产品,被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本机关渔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路亚竿(长2.1米)4根,剩余活饵泥鳅0.5千克,渔获物大口鲶鱼2.2千克。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作、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2;违法情节: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非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初次违法,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序号:3;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沅江市正开展长江十年禁渔“雷霆行动”期间仍顶风作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1.没收非法捕捞渔获物大口鲶鱼2.2千克;
2.处罚款299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99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7-16 |
处罚机关 |
益阳市沅江市农业农村局 |